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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续交交强险 撞人“苦果”只能自己食

2013-05-0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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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开车门时不慎撞到骑车人,造成对方十级伤残,而因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最终车主宋先生只得自行支付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金9万余元。

  2011年10月10日,宋先生驾驶自家轿车在昌平区某学院门口临时停车开门时,一辆从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到车门上,骑车人赵某随即翻车倒地,经诊断赵某左锁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宋先生开车门是造成此次事故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某将宋先生及其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审理中,投保公司辩称,宋先生的交强险于事故发生前到期,直到2012年10月13日才续保,本次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因此不予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款只能由宋先生自行承担,限额外的部分则由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宋先生赔偿赵某赔偿金9万余元,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另行赔偿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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