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一致

2015-10-258次浏览
小新客服
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应按参保人取得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报酬所得。

日前,笔者从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了解到,7月1日起,我区将上调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单位按不低于36.29元/人·月、个人按不低于12.1元/人·月的标准缴纳。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2014年度全省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按此标准确定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2419元/人·月,即单位按不低于36.29元/人·月,个人按不低于12.1元/人·月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与其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一致。

基金医疗保险:缴费比较为6.5%,其中单位缴费为5%,个人缴费为1.5%;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为8.5元/人月。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都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其他险种同时按月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为2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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