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本市户籍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期限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办法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2给予补贴。对已享受市财政“农转城”“中人”养老保险补贴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2扣减市财政补贴部分后给予差额补贴。
四、补贴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直接到所在地(用人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个人在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程序及所需申请资料按《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41号)规定执行。
五、补贴审核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其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在审核《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市财政下拨的省及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办理拨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标准核发的补贴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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