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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亡的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2015-11-0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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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应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1月30日,湖北黄梅县劳动监察局监察员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年前巡查时,发现某纺织加工企业一条新开的加工流水线使用的40多名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经向现场工作的员工了解证实了这一点。监察员当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纺织加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黄梅县劳动监察局提交相关的用工资料,对实事做进一步调查。

3天后,该企业的负责人赵某携带相关的劳动管理资料来到黄梅县劳动监察局接受调查,赵某承认没有为这条新开的加工流水线上的45名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进一步解释这条新开的加工流水线是因年前的订单无法按时完成而在2014年10月份临时开建的,并不是企业的常设加工线,这45名工人也是临时招来的,待完成了这宗订单后将会遣散,由于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强、公司已经参加了人身意外伤亡的商业保险,就没有帮这45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了。

听某纺织厂负责人赵某的解释后,黄梅县劳动监察局的监察员解释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单位和劳动者都无权选择拒绝或者是放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有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无论何种理由,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黄梅县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的细致解释,该纺织加工厂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把人身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混为一谈,并表示将在近期为这45名员工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待遇。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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