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0至18岁人群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市教委、市医疗保险局已下发“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市0至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非在校在园学生则不在此范围内办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登记缴费期内未登记缴费的,视作放弃。
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的个人缴费款项(60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具体方式
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班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此外,在实施医保的启动阶段,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前发生的2008年度门急诊医疗费用,可由家长(或本人)在领取上述证件后凭该证件、医疗费收据和病史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登记缴费期]
●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本市引进人才子女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实施医保的启动阶段,2008年度的登记缴费期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可由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退保手续。超出登记缴费期后,个人缴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