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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调整职工医保政策 要求与主城区同步

2015-07-2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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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是江苏省扬州市下辖区,地处于江苏省中部,南濒长江,西傍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东与泰州市接壤,北与高邮市毗连。江都区早在五六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晚期,就有人类从事各项农业生产活动。春秋时期属吴国。秦楚之际,项羽欲在广陵临江建都,始称江都。

江都区实行与主城区统一的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同城同步同标”。江都区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在统一缴费标准的前提下,一次性将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险待遇调至与主城统一水平。
过渡期一次性补缴“就低不就高”
此次统一的缴费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险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及主城区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9%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7%(2014年7月1日起,调至8%),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分别按在职3元/月、退休6元/月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基本医疗保险,1%为大病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个人按6元/月缴纳)。
缴费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0%。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施,即扬州新政补缴标准如高于该区原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或已退休办理医保新参保手续的人员,均按照主城区医保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最高封顶线为25万元
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险待遇调至与主城统一水平,即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统一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标准等。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6%划入,36-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退休费)的4.5%划入。
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封顶线标准:职工医保最高封顶线标准为25万元,比以往提高了10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3万元;3万元至25万元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政策支付。
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院8%
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医院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个人住院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计算。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安装人工器官或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可报销费用总额6万元,2万元以内个人自付20%、2万-4万元个人自付30%、4万-6万元个人自付40%,其余再纳入住院总费用计算,超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类门诊特殊病种最高补助250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以下种类:
一类:恶性肿瘤、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二类: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各类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8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不同类别的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一类与住院相同,二类报销80%,全年最高补助限额2500元。新一站保险网提醒广大消费者,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合理的保险规划是幸福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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