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人员可一次性缴费,次月领养老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降低了缴费比例,同时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即2008年4月11日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手续的次月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2008年4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
新文件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2008年4月11日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可按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当地市(州)政府确定。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新文件提出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规定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