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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统一

2012-04-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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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扬州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明确,到2012年底,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3年,全面实现本事区域范围的异地就医“一卡通”。

昨天获悉,《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调整方案出台》业已出台,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关键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缴费比例

都按9%缴:单位7%、个人2%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统一政策标准,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统筹年度、统一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据悉,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将全市医疗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以在岗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7%,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基本医疗保险,l%为大病医疗救助)。

“方案”明确,统筹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全市统一执行“男25年、女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不足可以补缴,全市统一按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的70%即4.9%的缴费比例补缴。

统一待遇水平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

据悉,统一的政策带来统一的待遇。在个人账户方面,全市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的2.6%计入;36-45周岁按3%计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按3.5%计入;退休人员按上年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

全市统一各级医院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及市外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1200元。

全市统一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及市外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支付限额(3万元)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8%、12%、14%及15%,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个人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计算;大病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各类参保人员在统筹支付限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部分的自付比例均为10%。

关键词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暂定为50元

据了解,全市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门诊统筹制度。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暂定为50元,每次均设立起付线,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封顶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医保范围内费用报销40%。

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实行统一。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及市外医院起付线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镇居民年收入的6倍(2011年为11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及市外医院在起付线与最高支付线额之间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60%。

关键词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统一为1%

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将全市医疗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以在岗职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全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1%。全市执行统一的支付项目,分为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三类。

全市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生育医疗费顺产、难产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12%,低于最高支付限额按实支付。

生育津贴难产、顺产生育津贴分别为生育前10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5倍、3倍。

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3个月以下、3-7个月、7个月以上流产的一次性补助分别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4%、7%。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这两个项目。参保男职工在女方无工作收入的前提下顺产、难产分别补助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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