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讯:记者从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获悉,我市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当期(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0%,即每月2849元。参保企业人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上限为300%,即每月14243.5元。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于6月25日前到原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个人无意愿调整的,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将统一按照上一年度缴费档次予以确认当期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2849元。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省均工资100%(每月474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949.6元;选择按省均工资60%(每月2849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569.8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选择不配置个人账户的每月实际缴费128.21元;选择配置个人账户的每月实际缴费242.17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月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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