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的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缴费。
3、失业保险待遇。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按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低工资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挂钩、适当照顾大龄失业人员的“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原市、县(区)两级统筹区待遇的差额,逐步过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