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将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将全方位地进行调整。
广州劳动保障局预计,执行新办法后,由于参保基数改为省基数,广州的企业和市民每月养老保险支出将分别减少63元、42元;在降低缴费的同时,大部分广州市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却相对提高了,以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投保人为例,其目标替代率由原来的58.5%提高到59.2%,即待遇提高了0.7%,估计全市78%职工受惠。
此外,2006年6月底前已在广州缴纳养老保险的市民,在退休时还可享受地方养老金的待遇,具体按2005年市缴费基数与省缴费基数的差额与其实际已缴费年限计算。
据了解,与原时办法相比,新政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通过续缴的方式,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二、缴费基数由市基变成省基,改变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缴费基数的上限变为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变为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计发月数不再是原来统一的120个月,而是按不同的退休年龄计发月数不同。现方案=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余额/120。
新方案=(省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省基:即省缴费基数,具体数值为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市基:即市缴费基数,具体数值为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快报数:省基2182,市基3026。
四、地方养老金/月=(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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