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地区统筹的条件已经成熟,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性、公平性的愿望越来越高,县从2014年7月开始,对“三险”三年过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三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参保对象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统一执行全市最低缴费基数。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1万元调整为12万元。
三、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四、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缴费标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由14元/月/人调整为7元/月/人。
通过以上措施将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