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

2015-08-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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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地区统筹的条件已经成熟,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性、公平性的愿望越来越高,县从2014年7月开始,对“三险”三年过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三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参保对象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统一执行全市最低缴费基数。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1万元调整为12万元。

三、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四、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缴费标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由14元/月/人调整为7元/月/人。

通过以上措施将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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