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4709元,最低不低于2941.80元。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903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90.3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941.8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294.18元。
【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2015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闽医险发〔2015〕57号
为保证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现就2015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4709元,最低不低于2941.80元。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
三、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903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90.3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941.8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294.18元。
突破以上三项改革的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 上。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要加 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行业、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