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2015-08-2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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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人社厅正式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0月2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须参加养老保险并且缴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2015年12月底前湖南将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意见》明确,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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