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实行单位参保,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按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的流动人员,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征收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25‰,由建设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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