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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给工人参保工伤险就没有施工许可证

2016-03-31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为什么还要办工伤保险 <p></p>答:这个是国家强制规定,所谓的五险一金,工伤保险和生育是一定要的,但是职工职业健康险可要可不要<br />问:关于安全施工许可证中的工伤保险 <p></p>答:是社保中的工伤保险,不是保险公司商业险 社保是必须要交的,这个是优先的,不能用商业保险代替<br />

3月31日讯:近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的保障。

今后,没有单位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保,且工伤保险费用不包含在竞标费用内,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参保范围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办法》规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2009年深圳市曾出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该规定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为建筑业工人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状况等问题,《办法》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行动态实名管理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制

当下,多数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依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环节就面临很大困难。对此,《办法》规定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对分包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办法》还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

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了伤者权益。

对此,《办法》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参保或骗取待遇记入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

《办法》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此外,《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并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安全监管、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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