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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发布

2015-12-0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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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起,《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2)规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3)规定必须建立劳动关系。(4)按时足额支付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近日,攀枝花市人社局、攀枝花市住建局、攀枝花市安监局、攀枝花市总工会联合印发《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从9月10日起,攀枝花市建筑施工单位新项目要施工,需先购买工伤保险,且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所有职工,包括该项目所使用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民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建筑业是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然而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在参保方式上,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在强化强制手段方面,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这将大大增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
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办法》还明确了建筑业工伤保险以项目为单位缴费的计缴方式,以确保保费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出,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30%的项目人工费占比×1.5%。
如果项目追加预算,追加部分仍按此标准缴费;在建项目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确定劳动关系保证权益
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是当前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个情况,《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等方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我市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按时足额支付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对认定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攀枝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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