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 30 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业务应根据法人机构的相互代理协议及其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以分公司为单位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保险营销服务部)都应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
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
不得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增列有关内容取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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