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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健康保险制度研究

2012-03-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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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对意外灾害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方式,是抵御风险最基本的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尤其在发达国家,保险的普及率大大提高,健康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社会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介绍了几个发达国家的保险制度,对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较大规模地推行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制度,把它直接纳入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中,成为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发达国家的健康保险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健康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健康保险
美国的健康保险主要由民间团体和私人医院开办,官方健康保险有:

1.住院保险。住院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其内容包括:住院费、出院延长治疗费、家庭保健服务费和门诊费的补偿。住院保险保障对象是年满65岁、曾参加老年保险的人员及实行铁路退休制度的成员。根据美国1982年的规定,在住院的头60天,除本人每天支付26美元外,其余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在其余30天内,本人每天须支付65美元,如超过90天,他可动用后备时间。但他一生的后备时间只有90天,一旦后备时间用完,则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2.辅助医疗保险。辅助医疗保险是自愿保险,它包括诊所费、内外科、牙科的治疗、服务、器械、护理、药品、检验费用以及救护车和医疗设备租赁费用等的补偿。其保障对象比“住院保险”更为广泛,美国所有年满65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加入辅助医疗保险。   美国的健康保险是按两种方式组织的:一是大工商企业的职工,由雇主同保险公司签定合同,根据一定的条件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险,这被视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福利;二是个人投保健康保险。除一般的健康保险外,还有单项的医疗保险服务,如牙齿、眼睛健康保险等,由于投保条件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条件也不同。保险条例通常规定一个从几十美元到两千美元以上不等的限额,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者就诊和住院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由本人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75%-80%,美国将这种制度称为“第三方付费”制度。此外,美国还有专门对低收入的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就是医疗困难补助。联邦政府支付55%的费用,州政府支付45%的费用,通过共同资助,对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服务。

日本的健康保险 
日本从1964年开始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这一保险制度分为受雇佣人员(包括企业雇员、船员和公务员)健康保险系统和非雇佣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农民等个人)健康保险两大系统。保险费率为投保者月收入的8.5%,政府财政负担部分占这种保险的财源的16.4%。日本的健康保险基本覆盖了全体国民。

日本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疾病医疗、病后休息、妇女生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和患者重返社会在内的综合医疗。投保者可以凭保险证去医院治疗,初诊时固定工交200日元,临时工交50日元;住院时固定工一个月内每天交60日元,除此之外,一切费用由保险机构负责。

医疗费用的支付形式有:(1)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级别的企事业单位的被保障者,一般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90%,个人负担10%。(2)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70%,个人自行负担30%。(3)被保障者的亲属,门诊看病时,由社会保障结构支付其医疗费用的70%,住院时支付80%,余下由个人负担。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亲属,门诊、住院都由社会保障结构支付其医疗费用的70%,个人负担30%。(4)70岁以上的老人及65-70岁之间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实行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其医疗费用100%的方法。(5)儿童除享受被保障者亲属的被保障权利之外,对患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气管哮喘等十几种慢性、难治疾病的儿童,实行住院时的免费医疗制度。

瑞典的健康保险
瑞典的健康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其健康险向全体公民及外籍居民提供医疗服务,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公民生病均按规定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还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四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需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工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病年金来代替。(3)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根据1974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1982-1983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180天内每天发37克郎,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90%的现金津贴。

新加坡的健康保险
1984年,新加坡政府决定对全体劳动者实行强制储蓄型医疗社会保险。规定,每个有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工商个体业主在内,都必须参加医疗储蓄保险。保险金的交纳根据年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雇员年龄在35-45岁的按工资总额的3.5%投保,45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4%投保,雇主投保率与雇员相同。

新加坡的健康保险不是一个单独的险种,而是与老年保险结合在一起形成综合险种。它要求立两本账,一本是“普通账户”主要用于退休金享用和购买公房;另一本是“个人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投保人投的综合保险的大部分划入“普通账户”。如1987年,综合保险分配比例是:“普通账户”占84.2%,“个人医疗储蓄账户”占15.8%。此外,每个雇员每月“个人医疗储蓄账户”上的投保费都有上下限的规定,即“个人医疗储蓄账户”上每月至少要存入20新元;而上限则根据不同年龄有不同规定,35岁以下限定为360新元,35-45岁之间限定为420新元,45岁以上限定为480新元。

按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的规定,“个人医疗储蓄账户”上的存款一般只用于住进公立医院的支出。而到公立医院门诊看病,政府规定的医疗费很低,而且政府还给予很多补贴。例如,成年人看病,个人交医疗费的50%,其余50%由政府补助;儿童及60岁以上的老人看病,个人只交医疗费的5%,其余75%由政府补助。用于门诊看病费用低,所以门诊看病费用要用自己的现金支付,而不得用“个人医疗储蓄账户”支付。但如果门诊看病费用很大,经允许也可以提取个人医疗账户的保险费。这样,既保证了人们医疗保健的需要,又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医疗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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