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谢万福受公司雇请,驾驶货车从某陶瓷公司卸完货倒车时,将门口的供水管撞断,旁边架设的电线亦被当场挂断。
事故发生时,该陶瓷公司内正在生产,突然停水断电导致厂房内的锅炉、变压器等设备损坏,正在生产的产品报废,煤气炉内燃煤排空,事故后鉴定设备及产品损失共计192098.20元。
后交警部门认定,谢万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核实,谢万福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陶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谢万福及其所在公司、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认为,陶瓷公司因停水停电导致锅炉、变压器及产品损坏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拒绝赔偿前述损失。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陶瓷公司因水管电线挂断导致机器设备及产品损坏属于保险事故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暴雨、雷击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指前述原因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如保险事故致使工厂停工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金损失等。直接损失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间接损失则不列入保险理赔范围。
本案中,陶瓷公司机器设备及产品毁损均是由本案交通事故当场引发的,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陶瓷公司现有财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应属于直接损失。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陶瓷公司理赔财产损失179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