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以来政策空白,互助保险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目前,真正以组织形式出现的仅有1993年成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2005年成立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伴随着互助保险监管新规的出台,一大批相互保险组织纷纷涌出。代表性组织有互助家、e互助、必互保险、公能相互人寿、人人互保等。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社会团体提倡和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它虽然具有与社会保险相同的公益性,与商业保险相近的操作性,但是仔细研究它的全部机制,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保险难以涵盖,商业保险也不能囊括的具有自身特性的保险。
职工互助保险与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承办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社会保险的建立与实施是以保证全体居民生存,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的承办者是企业法人,它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讲求经济效益的商业行为。互助保险的承办人是社团法人,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主要讲求社会效益的团体行为。
指导法规不同
社会保险因为是以全体居民为保障对象,必须面对宏观经济和社会人口变化趋势,经常调整运作过程,因此它的指导基本上是政策文件,即使由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也必须经常辅之配套政策,并且通过政策强制实行。商业保险是一种常规式的企业行为,它的知道思想是保险法规,只要在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政府不干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互助保险的指导思想是参保会员的公约,虽然它也可以上升为法规,但是它在操作上弹性比较大,比较灵活激动,操作中充满了风险爱心的道德力量和浓厚的人情味。
金融运作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筹措资金。基金在存储中也要运营,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为了保值增值。当支付金不足是,国家财政兜底予以补贴。商业保险完全是把保单做为商品出售,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者之间是契约关系,保险主体仅从投保者那获得资金,通过运作追求利润,亏损事国家财政没有补贴义务。
互助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个人可以赞助,金融运用的亏损由参保者共同承担,如有盈余也全部返还施惠于参保者,参保者与主办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主办者从道义上来说是义务的、非获利的自愿行为。
所起的作用不同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的待遇虽然不一定很高,但覆盖面很广,它以保障全体居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目的,因此,它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他山之石是起着“雪中送炭”的作用。商业保险是依据投保者的个人意愿而进行的一种追求回报的投资行为,险种可随着投保者支付能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但无论如何,商业保险总是起着一种“锦上添花”的作用。互助保险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自愿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保险个各具特色的险种。保费、保期、赔付条件可由参保者共同决议,因此互助保险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三者之间互相独立、互不代替,共同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