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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2011-05-0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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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44条规定:“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是新疆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重点领域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新疆保监局通过提交政协提案、参与地方立法、广泛协调宣传等工作,大力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条例中,进一步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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