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规定货运险保额

2012-07-2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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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5月18日消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起草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5月18日消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起草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征求意见稿》强调,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和危险货物(其他)。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和二级两种: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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