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木材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濒危物种的管控和证明文件的办理。对于进口木材是否属于濒危物种,首先建议将样品送检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以确定木材的具体树种。根据HS编码对照《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如果木材属于CITES公约管制树种,则需要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如果在商品目录内但不属于CITES公约管制,则需要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此外,对于列入CITES管制的物种商品,即使其对应的商品目录没有EF监管条件,也需要向海关提供《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
有人可能会质疑是否可以在木材进境后再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进口前向海关主动申报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完成进出口活动时需符合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要求。
针对附录Ⅲ所列的木材,我国实行比CITES更为严格的濒危物种管控方式。所有附录Ⅲ所列物种,进口时都需要向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即进口许可证)。
对于东南亚进口的大叶桃花心人工林木材,例如大叶桃花心木(Swietenia macrophylla),虽然列入附录Ⅱ,但由于在全球许多热带地区有人工引种并进行国际商业贸易,例如印尼、菲律宾出口的大叶桃花心木属于豁免范畴。此类木材需要申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对于进出口监管时,如物种本身列入CITES附录,还需根据具体货物类型确定是否符合公约豁免条件,符合条件的需按规定办理物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