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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及停留期限规定解析

2024-07-314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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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中第九章涉及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是东亚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服务贸易方式,主要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其他成员方境内短期或临时提供服务的贸易方式

RCEP协定中第九章涉及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是东亚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服务贸易方式,主要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其他成员方境内短期或临时提供服务的贸易方式。自然人临时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主体是服务提供者,即“提供生产、传送、营销或销售服务的自然人”;其次,临时移动的期限具有临时性,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数月至数年不等的规定;再者,自然人临时移动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与货物贸易和资本流动等方式有所不同。

在RCEP协定下,自然人临时移动范围内涉及的人员类型主要包括商务访问者/短期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以及安装和服务人员。商务访问者是为商业目的前往东道国的自然人,不直接从东道国获得报酬,也不得向公众直接销售或提供服务。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指在东道国设有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企业高级雇员,如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与东道国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而临时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而安装和服务人员则是提供机器或产业设备的安装或维修服务的有资质专家。

各RCEP成员国对不同类别自然人的停留期限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对服务销售者可给予最长十二个月的停留期限,对货物销售者、商业协商会议者、投资者最长三个月,对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可延长至四年等。而日本、韩国、新西兰等成员国也对各类别自然人的停留期限有具体规定,例如日本对合同服务者最长可停留五年,韩国对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最长可停留三年等。

相较于《中国-东盟协定》,RCEP在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扩大了准予临时入境的自然人类型,增加了货物销售者、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等类别,同时移除了部分限制性条件,减少了限制性条件,有利于推动自然人临时移动的便利化。不过,对于合同服务提供者仍可能面临数量限制或劳动力市场测试等影响,限制并非完全开放,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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