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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费用申报及扣除原则解析

2024-07-303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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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标志性项目,在服务发展新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欧班列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标志性项目,在服务发展新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中欧班列开行班次增多,货运量持续增长。随着企业对中欧班列国内段运费及相关税负申报扣除问题的咨询不断增加,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合规申报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运费及相关费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欧班列范围
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往来于我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二、“起卸”定义
在当前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过程中,“起卸”主要表现为“境内换轨行为”,但不排除企业可能采取的其他境内联运行为。

三、回程运输进口货物申报成交方式
回程运输进口货物的申报成交方式主要包括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OB)、成本加保费(C&I)、成本加运费(C&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等类型。

四、回程运输及相关费用申报涉及的海关审价政策
根据《审价办法》相关规定,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运输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可以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不计入完税价格;需要分摊计算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应根据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向海关提供依据。

五、各类成交方式下回程运输及相关费用的申报要求
1、申报EXW、FOB或C&I成交方式的纳税义务人可分别提供起卸前、后运输及相关费用凭证,海关可接受在报关单中仅申报起卸前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提供凭证但能提供分摊依据的,可申报全部运输及相关费用。
2、申报C&F或CIF成交方式的正常情况下无需调整运输及相关费用。
3、申报C&F或CIF境内目的口岸的纳税义务人可提供单独列明起卸后运输及相关费用的单据,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负值形式的费用;无法提供单据但可提供分摊依据的,同样可以填报负值形式的费用。

六、分摊依据包括类型
纳税义务人可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如中欧铁路各线段当期运价、起卸前、后运输及相关费用成本比例、运输距离比例等。

小贴士:
1、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进口货物的国内段运费可从完税价格中扣除,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费用凭证或分摊依据。
2、无法提供起卸后费用分摊依据的纳税义务人,海关不予扣除,建议与中欧铁路运营平台公司和班列公司沟通获取客观分摊依据。
3、由于回程运输模式多样,对费用申报或分摊有疑问的纳税义务人可在进口申报前与海关部门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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