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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4-04-284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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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21年颁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细则,并计划于2023年开始执行

欧盟于2021年颁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细则,并计划于2023年开始执行。随后,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2023/956号条例》,并设立了2023-2025年的过渡期。在这一过渡阶段,水泥、钢铁、电力、铝、化肥、化工(氢)等六类高碳排放产品的进口商需要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但无需缴纳费用。欧盟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过渡期旨在为高碳排放进口企业提供充足准备时间,使其能够有序调整。这也为各国更好地适应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提供了契机。

然而,从2026年开始,纳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进口商将需要登记注册并申请碳边境调节机制权利凭证。每份权利凭证将载明碳排放单位,其价格将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均价格认定。这些企业在每年5月31日前需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碳排放量,并交付相应的权利凭证。过渡期规则设定了核算、信息报告和核查三项基本义务,要求进口商核算产品的平均排放强度,并核算实际碳排放总量和间接排放总量。

欧盟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过渡期规则旨在保护和提升本国高碳排放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其他国家设立贸易壁垒。这表明了一种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要求其他国家了解并遵守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细则。从2026年到2035年,欧盟将逐年取消六类产品生产企业十分之一的免费碳配额。目前虽然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尚未包括汽车、机器零件等下游终端产品,但未来可能会扩大至更多高碳排放行业和间接碳排放企业。

为更好地因应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我国需要理清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的适用逻辑,有效控制风险,并合理抵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气候贸易壁垒。同时,应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企业数据合规两方面制定应对策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首先,应加强对控排企业的碳合规审查,健全企业MRV规则体系,提高碳信息披露水平。其次,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围时,应优先考虑纳入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企业。最后,应深化与欧盟在碳市场建设等领域的合作,以夯实气候治理成果。

通过系统分析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合规要求和欧盟碳市场价格,我国可以有序推进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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