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在保险业务中,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任何利害关系都可以投保,获得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前提是必须对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是由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决定的。
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的规定如下:
1.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工厂交货属原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在这一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在此时转移给买方。在这一术语下,卖方一般不须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而买方须办理将货物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买方仓库的保险,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受的损失,买方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2.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港口)(DES),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 (?? 指 定港 口) (DEQ),目 的 地未 完 税交 货(?? 指 定地 点)(DDU),目的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定地点)(DDP)
以上术语均属到货合同的贸易术语。在这几个术语下,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边境或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可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下之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这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3. 装货港船边交货(FAS)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在货物有效地交到起运港船边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对于从卖方仓库至起运港的内陆运输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要投保陆上运输险。有时因卖方所租用的船舶吨位过大,吃水过深,无法停靠码头,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须用驳船将货运至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别。若卖方不愿承担驳运风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买方负责。
FAS 条件下买方负责的风险是从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开始的,买方也在此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只对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以后发生的损失,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无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