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份,河北的张某向上海一家文化公司订购了一套人民币微缩金条,并与对方谈拢了价格为21万余元。该公司在收到此订单后,通知快递公司将金条运往河北。
两天后,该公司的员工将货物及货物的发票一同装入包裹,封箱后交给快递员签收。同时,为此批货物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为其开具了保单。一天后,张某便接到了快递,打开包裹后却发现是包裹是空的,张某当场拒收货物并通知了上海的文化公司。
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了报了案,随后,该公司向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于是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保险公司认为,只有当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客户收到货物时,其外包装完好无损,无法证明金条在运输途中被盗或遗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文化公司拿出一段企业内部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当时金条确实被放进包裹里了。原告还认为,事发当天快递公司签收货物的事实,可以证实金条已经交付完毕。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货箱仅是一般的封箱包装,仅凭肉眼观察无法推导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被打开,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发生灭失的观点,难以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对这起金条失踪案承担赔偿责任,全额赔偿投保方文化公司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