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货物发生的损失是由于出保险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者造成的话,这时就会涉及到关于代位追偿的问题。但是,如果要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的话,首先被保险人需要做哪些事情呢?
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虽然赔款一般先由保险人赔付,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异议,以保留追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者整件短少,或者散装货物已经残损等情况,除了要向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尤其是这些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某一方或多方面的责任时,还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因为,按照运输合同及有关运输部门的规定,如果收货人不在当时提出异议索赔,即视为所交货物完好,事后就不能再行提赔。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本身的利益,可以拒绝赔偿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一般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被保险人一经提出赔偿要求后,即不受时效限制。
新一站保险网提醒您,代位追偿有两个概念,一是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二是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