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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保险贸易术语(一)

2012-12-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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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详情见下文。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〇年和一九九〇年,现在则是在二〇〇〇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二、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〇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一九九〇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三、Incoterms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nn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l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一九九〇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收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五、Ineoterms的结构

一九九〇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与Incotermsl990相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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