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关于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的解释:
1、持证人只能在签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内获准从内地出境。
2、持证人能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至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当日起计算的第90天。
一、香港签证申请条件
广东省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二、香港签证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经省公安厅认证的照相馆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七)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八)申请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单独受理。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子女签发与申请人本人相同的探亲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