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3-05-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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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出台了有关环境责任险保险试点的《意见》,这说明以后凡是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公司,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时,其损失将由保险公司买单,彻底改变了以往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埋单”的状况。更多信息详见下文。

为了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管理水平,近日,省环保厅与陕西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这就意味着,今后凡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产生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依规“埋单”。

  据悉,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改变了以往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埋单”的状况。

  《意见》同时明确了投保企业的赔偿限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3%。依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系数不超过±50%。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等9档。参保企业将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

  按照《意见》的规定,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阶段采取“确定保险机构、统一保险条款、集中投保承保”的共保方式进行。根据试点实施范围,我省拟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企业594家。

  此外,《意见》还提出,我省还将建立由财政、相关保险机构、试点企业等共同出资的陕西省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更多资讯请关注http://www.xyz.cn/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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