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公布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课题报告认为,近些年,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过度发展,产生了大量环境隐患,使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国家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本应由肇事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实中因为肇事企业赔付能力不足,往往最终是由地方政府买单;有些地区由于政府财力不足,结果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尽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政府的应有之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已成为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但在我国推广难度却很大,甚至有些大企业都不支持。环保部从2008年起就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试点情况如何至今没有下文。同时,某些大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增加了该险种推广的难度。
在国家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及时跟进。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应把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真正重视起来。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同时,也应该在央企和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扩大试点范围,获得经验后,迅速在全国推广。此外,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写进法律,以做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法可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总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应像实施交强险一样,要求所有污染企业必须参保,强制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