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什么情况下豁免保费?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重大疾病,
2、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脏瓣膜手术
4、脑中风后遗症
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6、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7、严重脑损伤
8、冠状动脉搭桥术
9、严重帕金森病
10、严重Ⅲ度烧伤
11、终末期肾病
1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4、多个肢体缺失
15、语言能力丧失
1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8、良性脑肿瘤
19、主动脉手术
2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1、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3、脊髓灰质炎
24、深度昏迷
25、严重川崎病
26、双耳失聪
27、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28、双目失明
29、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30、瘫痪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恶性肿瘤
2、瘫痪
3、急性心肌梗塞
4、心脏瓣膜手术
5、脑中风后遗症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严重脑损伤
9、冠状动脉搭桥术
10、严重帕金森病
11、严重Ⅲ度烧伤
12、终末期肾病
13、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5、多个肢体缺失
16、语言能力丧失
1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良性脑肿瘤
20、主动脉手术
21、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2、多发性硬化
2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5、深度昏迷
26、终末期肺病
27、双耳失聪
2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9、双目失明
30、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