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修改<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报告》(国泰人寿〔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章程第7.3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3)项:“任命和更换合资公司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应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
二、批准你公司章程第8.2.5后增加8.2.6:“合资公司设总精算师一(1)名。总精算师经董事会任免,报主管机关批准,负责合资公司精算以及相关事务,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2)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3)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4)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5)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6)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7)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8)依法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9)依法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10)向合资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批准上述修改可不在原章程中体现,作为独立的修正案附于原章程之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