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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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总〕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曰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忠打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