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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6-09-125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我买了国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年交1212交了 答:你多花了30%的钱,买的产品很差。不过保费不高。也损失不了多少。<br />问: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重疾都包括哪些 答:陆家嘴国泰人寿美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70种 轻度重大疾病30种: <br />问:中国人寿的国泰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加住院保险,这个... 答:你说的是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这款是中国人寿的明星产品,买了10多年了。非常好,再附加住院医疗就更完善了。<br />
所属公司: 陆家嘴国泰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国泰美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特定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特定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时,我们仅针对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老年护理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 5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于明确诊断的三十日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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