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板,45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224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李老板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李老板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李老板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李老板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5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李老板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李老板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李老板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李老板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李老板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李老板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1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李老板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李老板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5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李老板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李老板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