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2月24日讯:近日,江海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伤亡工人的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伤亡工人经认定为因工死亡后,父母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33万多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8月,胡某入职江海区某电子公司工作。同年11月,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在该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该电子公司随后与胡某的父母签订了《工伤和解协议》,约定由电子公司一次性补偿胡某的父母35万元,该款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供养权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家属交通费、家属伙食费、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加班费及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关补偿等各项费用,且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赔偿、补偿或提起仲裁、诉讼。电子公司按照协议已履行完毕。
2015年3月,胡某的父母向江海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胡某为工伤死亡。胡某的父母认为,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在工伤认定书作出前签订的,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电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父母与电子公司自愿达成的《工伤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维持,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胡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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