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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引发航意险五大反思

2012-05-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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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包头空难”发生后,相关的保险公司反应迅速,目前航意险理赔工作也已近尾声。此次包头空难航意险的理赔工作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航意险是否存在尚需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该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呢?

包头空难的航意险赔付达到1000万元,相当于包头市过去15年航意险的总收入

距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机场800米的南湖公园,湖面结着厚厚的冰,一片肃杀景象。岸边烧毁的游船和零星的飞机残片仍述说着一个多月前的那场空难。

据媒体披露,遇难者中共有25人购买了26份中国人寿销售的航意险,其中有一人购买了两份。然而,记者近日从包头机场方面获得的数据却是“25人买了25份保单”。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说法呢?

据了解,此次包头空难航意险的理赔工作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航意险是否存在尚需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该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呢?

日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赴包头进行了调查采访。

有一份保单退保了

“正确的数据应该是25份,有一名乘客退保了。”包头二里半机场候机楼主任苑淼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走进候机楼大厅,迎面就是销售航意险的柜台。据苑淼介绍,这里原本是销售机场建设费的柜台。2004年下半年民航总局规定取消机场建设费销售柜台,机场建设费加入到机票价格中。于是,这个柜台就改为销售航意险。

“那位乘客可能有段时间没乘坐飞机了,以为仍要购买机场建设费。当时他在这里排队,递进一张100元的人民币,柜台工作人员(高小姐)给他打了一张航意险保单,并找还给他80元钱。他接过一看,就说自己已经在订票点买过保险了,是要买机场建设费。工作人员解释说机场建设费已含在机票里。于是,他就执意要退掉那张保单。”

“当时排队的较多,怕其他顾客有意见,我看他们说得时间有点长,口气不对,就过去看了一下。”苑淼证实,高小姐当即为那名乘客办理了退保手续。

从机场提供的那张退保保单上的时间来看,出单时间是7点48分。距飞机离地时间(8点21分)约半个小时。

既然这份保单已经退保,为何公布出去的数据仍是26张保单呢?

“因为忙碌,工作人员往往习惯于把所有顾客的保单都办完之后才清除退保保单的记录。这次谁也没有想到飞机那么快就出事(从起飞到坠地只有58秒)。”苑淼回忆说,“一听说飞机失事,大家犹如晴天霹雳,都蒙了。电话一个接着一个的打进来,大家忙着接电话,把清除数据的事给忘了。等想起来的时候,网络已经被封了。”

“按规定,柜台人员应该在乘客退保时就同时清除记录,我们已经对她作了处理,扣发其3个月的绩效工资。”包头机场公司总经理黎忠民承认工作人员有失误,但同时认为这只是内部管理问题,乘客退保手续已经履行完毕,这是不争的事实。

“保险单成立是有前提的,既然保单仍在保险公司手中,并加盖了‘作废’字样,就说明保单还没签发出去。而且航意险保单上写明‘兼做收据’,从法律上讲,这说明对方并没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还不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保险责任的问题。”中国人寿包头分公司法律顾问唐玉芳律师对记者说。

反思一:是否应该设计底联?

“事实上,如果高小姐不提退保的事,不拿出那张保单,再补上20元钱,保险公司必须多赔40万。”中国人寿包头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恩根说。

由此看来,航意险销售还是存在隐患的。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有两联,而航意险只有一联,没有副本。一旦发生空难,持有人手中的单据往往灭失。除了微机里的数据,没有其他书面的单据来证明核对。中航信方面称,所有的数据都是双备份,而且是热备份,航班起飞后数据就自动锁定,非常安全。

“如果网络发生故障,而乘客又执意要买航意险怎么办?”对此,苑淼仍心存疑惑。

反思二:信息该如何披露?

“网络和媒体披露的太快”,苑淼不无遗憾地对记者说,如果事先各方核对一下就不会有这些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保险早在2002年就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手开发推广“航意险民航计算机网络销售项目”。2003年3月1日,保监会废止了原来手工填写保单的投保方式,而改为用联网电脑打印保单。

空难发生后,航意险相关数据应由谁来核准?谁来披露?如何披露?中国人寿内蒙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巴音认为,今后在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方面还应进一步规范化,各方应加强沟通,步调一致,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尤其在涉及遇难者及其家属时,保险公司、媒体包括整个社会都应该更多体现人文关怀,而不应只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去抢新闻、抢镜头。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中国人寿在理赔的过程中始终比较低调。

反思三:

保险人应尽量指定受益人

航意险设计了受益人的选项,并留有填写受益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的位置。保险人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打勾、直接填写或写其他人也可以。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空难是小几率事件,保险人风险意识不强,往往不作选择,实际操作时就默认填写为“法定受益人”。

而法律上并没有“法定受益人”这个名词,应改为“法定继承人”比较合适。事实上,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也正是按照“法定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人”范围较大,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大大增加了理赔的难度。而且航意险保险人不指定受益人往往也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其对这一细节缺乏重视和了解。因此,律师建议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宣传。比如,设计相关的提示牌,提醒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反思四:

是否应该增设退保人签字?

据金航网方面出具的证明,目前航意险保单上设计的签名为工作人员代码,并没有设计乘客签字的地方。如果保险公司规定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必须签字,整个退保手续就会更加完善、明晰,即使遇到数据未删、系统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也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反思五:

应明示机票附加险与其他险的区别

乘客在购买机票时,订票单上写有“含保险理赔金”,并也要求乘客填写“保险金受益人”。需要提示的是,此处的保险理赔金是指机票本身附带的保险,由民航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有必要明示,此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此处所指“保险金受益人”也不包括其他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此外,律师也建议在航意险的保单背面注明保险责任范围应如何划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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