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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12-09-3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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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期社会上关于航意险“假保单”及诉讼的出现,航意险的销售及监管问题再次被广泛关注,这对保险公司航意险经营及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航意险市场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航意险的由来及现状

1.航意险的历史发展

1989年,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二十八号),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我国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5种费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别保1万、2万、3万、4万、5万元。当年5月1日,航意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办。1993年航意险调整为5元、10元,分别保3万元、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元、20元,分别保10万元、20万元。

1998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23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航意险保险期间为登机舱门到离机舱门之间,每份保费20元,保额为2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全国自1998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航意险统颁条款。

2003年1月10日,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关于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新的航意险将由原来每份保费20元、保险金额20万元,调整为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额200万元的规定不变。

2007年9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以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航意险的销售现状

目前,航意险主要通过两种渠道销售:一是保险公司自有销售渠道,二是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销售。在保险公司自有销售渠道中,主要有代理人、电话和网络3种销售方式;在委托代理销售渠道中,一般是通过机场、售票点、旅行服务网站等进行兼业代理销售。另外,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和银行等赠送航意险也是航意险的销售渠道之一。

3.航意险销售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

航意险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从统颁条款发展到行业指导性条款,再到由保险公司享有自主开发权和定价权,在其经营销售中,监管部门也不断对其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作出相关监管规定。但由于航意险产品的特殊性及销售渠道的不断创新,在其销售过程中新的问题也不断暴露。

在新的销售渠道下,航意险销售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一是保单上有被保险人信息但无投保人信息,涉及购买人身份界定,可能存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情形;二是航意险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三是航意险销售系统混乱,尤其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容易导致“假保单”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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