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鼓励企业“走出去”,尤其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央企纷纷加大境外投资步伐。按照国资委的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就投资设立境外单位近6000户,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
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一旦遇到国外局势动荡或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滞留海外的大量资金难以保全,往往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这种状况在利比亚局势发生动荡后,暴露得尤为明显。
譬如,有统计显示,中国企业在利比亚承包的工程项目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但后来获得的保险赔付不足4亿元人民币。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国有必要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促进海外投资健康发展。
首先,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目的在于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保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安全。
海外投资风险较大,如果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便缺乏政治风险的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容易致使境外企业在遭受政治风险时得不到损失的全部或应有赔偿,从而影响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自信心,抑制了境外投资的扩展和境外业务的经营。
其次,按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设计,企业除了可以取得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支持和优惠外,也会因企业获得该保险降低风险而得到银行的信任,银行通常会重点考虑提供贷款,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此外,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在海外实行保险制度的国家。1948年4月,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合作法》,并设立“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即海外投资,开始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的专门机构。
由于此项制度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日本、德国、法国等也效仿美国,先后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目前,国际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有两种,即以美国为典型的双边保证制度和以日本、德国为典型的单边保证制度。笔者觉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应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
一方面,我国以采取双边保证制度为宜。双边主义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还应以单边保证制度为辅,不应将双边保证协定作为唯一投资条件。因为,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了许多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但是,由于现阶段中国海外投资已进入到平稳发展阶段,在国内法上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