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规定已发布

2015-07-0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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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首先是要有两个自然人以上,五十个人以下的投资者组成的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它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规范中称,允许优质的境内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保监会于4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优质的境内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其明确,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考虑到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通知》还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通知》中亦对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被投资方仅仅适用于中资保险机构,即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险机构,具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方则统一适用于中外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通知》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张雁云在昨日的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对于入股保险公司的有限合伙制企业,要求使用自己募集到的资金,为规避风险,申报资料中需明确披露资金来源。”
据张雁云介绍:“《通知》的发布是为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通知》与较早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是对《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细化落实。”
《通知》规定了包括被投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合理,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等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有关条件。
此外,张雁云透露:“在PE退出机制上并未有严格约束,没有具体时间限定,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多从事财务投资,时间一般是五至七年,现在要求的条件是三年或三年以上。”
据了解,国内保险业已有首例有限合伙制PE入股保险公司的特批案例,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的批准长城保险修改章程的公告显示,北京华山弘业股权投资基金成为长城保险新股东,认购其1388万股,持股比例为0.88%。
《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循的原则是“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目前长城人寿已经引入华山弘业,成为首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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