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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2013-05-1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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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国内股权投资领域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想法。保监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请继续阅读本文。

4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张雁云就《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按照“尊重创新、规范准入、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PE)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持续放宽股权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此前的4月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九年的“中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正式被突破。保监会在该通知中规定,经保监会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对于持续放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限制的做法,张雁云表示:“相继发布的两项通知均是对《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和细化。”

据了解,早在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国务院在这份意见中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根据该意见的统一部署,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期待优质资本介入

“实际上,保险监管部门早已形成共识,要放宽保险公司吸收资本的条件,增加资本补充的渠道。”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此次放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是一种监管创新,是吸收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的一个辅助通道,以增加金融创新的活跃度。随着多项政策的逐步推出,监管层还将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对于此次放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张雁云告诉记者,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保监会一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并重,有序引导多成分、多元化的各类优质资本投资保险业。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投资方,此次发布的《通知》统一适用于中外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有外资成分的,应当与该保险公司的其他外资成分合并计算。同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还需遵守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总体规定。但作为被投资方,该《通知》仅适用于中资保险机构,即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险机构,具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而不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不得参与经营管理

当记者问及“为何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时,张雁云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参与经营管理,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据《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其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以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等材料。

除在提交材料方面有所限制外,《通知》还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对合伙人和资金来源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此外,根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的原则,《通知》规定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而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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