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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

2012-05-2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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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国有关部门启动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在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这一改革终于施行。这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文,启动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

从减持到转持,历经七年,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终于一锤定音。

7年前,同样是在6月,《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实施后,因为对股市的冲击,被迫暂停。这就是当年的国有股减持风波。

7年后,改革隆重重启,在技术上,已经被定格为“转持”。一字之差,却体现了管理层改革的新动力。

这份名为《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

实施办法最核心的一条即是,对2006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这将直接涉及目前131家上市公司,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按照财政部公布的131家公司的应转股份明细,记者按照6月19日收盘价分别计算再加总之后,得出这83.94亿股份最新市值约为835.5449亿元。如果考虑到从3月26日到6月19日之间部分公司的分红、送股等情况。实际转持市值可能还略大于835亿元。

“这次旧事重提反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深谋远虑,通过股票二级市场补充社保基金的思路。”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增加限售期显然可减轻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促成一个超级大的、长期的机构投资者,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追溯,但这部分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以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对于全国社保基金来说,这笔国有股权划转也意味深长。

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来自财政拨款。这个数据,截至2008年,已经达到了2976.67亿元。

另两项重要的收入来源分别是国有股境外减持收入和这次的国有股境内转持收入。

2005年7月,为解决国有股境外减持资金欠缴问题,并使社保基金更多地分享中国企业成长的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将国有股境外减持政策改为由社保基金转持的政策。

来自全国社保基金的数据是,从2001年6月6日《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至2008年5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累计获得的国有股减持和转持收入共894.65亿元。

近千亿国有股境内减持收入

四部委提供的数据显示,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如上文所述,这部分市值目前已经超过835亿元。

由于涉及国有公司数量庞大,减持办法,或将对微观治理层面产生巨大的利益调整。

在技术层面上来说,一部分公司可能因此会“控股权”不稳定,由此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发生改变。

此外由于这次国有股减持,131家上市公司还涉及地方利益,主要是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含计划单列市),这也是一次重要的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调整。

对于这部分,四部门发出的公告中也表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办法》规定了转持的总体原则,即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同时明确了具体的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比如转持比例的基数是“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而不是国有股持股数的10%,也就是说,有可能出现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按规定此种情况以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经原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已发生转让的,则须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还有一种情况是,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根据《办法》,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四部委将联合公告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

再延长三年禁售期

对二级市场影响有限

实际上,划转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的思路由来已久,而此举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也一直存在。

早在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核心是第五条,即新发、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

当时上证指数自2001年6月14日触及2245.44点后,至2005年6月6日跌至998.23,经历五年熊市,被指与“国有股减持”有较大关系。

同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次日,受国有股减持方案暂停的消息刺激,个股全线上涨,创当年实施涨跌幅限制以来最大的一次单日涨幅。

之后的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之后,相关思路即从“减持”转为“转持”。

时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认为,从“减持”改“转持”,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收入欠缴,又能够提高社保基金收益水平,还有利于改善国有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国有股转持将对二级市场影响有限。

“市场环境已经有了很大不同,2001年对市场造成了很大冲击,因为国有股当时不流通,其存量会冲击市场,而现在是全流通环境,国有股对二级市场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划转到社保基金的这部分股份还是要遵守限售期的。”尹中立表示。

在他看来,这部分股份只是划转到社保账户,其流通时间与其他国有股是一致的,即要锁定三年,而这10%股份即使不给社保,锁定期也是完全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实际上,自2006年6月中工国际作为新老划断后和首单IPO至今,已经过去整整三年,也就是说,已经有部分限售国有股解除限售,延长三年禁售期无疑有利于减轻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申银万国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认为,现在社保基金尽管存在资金缺口,但这是针对其将来某个时点要支付的总量来说的,现在尚不存在当期无法支付的问题,也就是说目前没有流动性问题。所以,这时拿到划拨的股票一般来说未必会选择抛售。

相反,尹中立认为,社保基金规模的壮大将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一支大规模的、长期的机构投资者,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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