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8月24日向社会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8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新亮点。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指出,《条例》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他强调称,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条例》应运而生。
据悉,为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条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统一规定了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内容,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杨红灿指出,为解决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下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问题,《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杨红灿补充道,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等领域。建立歇业制度的目的在于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企业纾困,也为相关帮扶政策提供制度基础。对于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