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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11-1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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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 答:目前该政策并没有出台<br />问:201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做了什么调整 答:目前,并没有2014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可能在2015年出台<br />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介绍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br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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