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1998 年11 月14 日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 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 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 即保险监管机构职能要高度统一, 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 从严择优配备工作人员, 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 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推进保险业改革,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筹备组) 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 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可设立少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