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启动城居保试点,将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两项试点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相关部门经过3年多的艰辛努力,新农保和城居保从无到有,从局部试点到制度全覆盖,成为目前参保人数最多、受益面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为此专门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本期简报作为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的最后一期工作简报,通报进展情况,明确工作任务,供各地各有关部门参阅。
一、试点历程
新农保和城居保从启动试点到制度全覆盖,经历了四个发展历程:
(一)出台政策,启动试点。2009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9月1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新农保首批试点规模为全国10%左右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2009年12月,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区县启动试点工作。
(二)扩大试点,向老少边穷地区重点倾斜。2010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到全国23%左右的县。西藏自治区和甘肃、青海、四川、云南四省藏区县,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及全疆边境县、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优先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加上其他省区,新增试点县518个。
(三)加速扩面,从农村扩展到城市。 2011年6月7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6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决定加快新农保试点进度,启动城居保试点,两项工作同步推进,年内覆盖面都达到60%。2011年7月,全国27个省、自治区的1902个县和4个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启动城居保试点,新增新农保试点县达1076个。
(四)实现全覆盖,提前完成试点目标。根据国务院部署,2012年7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实施,9月基本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全面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隆重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提前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后,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国务院总结表彰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实施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运行平稳,参保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序推进。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33亿人,有12个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定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13个省级和1572个县级行政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计结余250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200亿元。
二、基本经验
在新农保和城居保3年多的试点过程中,各地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政策和部署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民生为本的发展理念。从中央到地方,始终牢固树立民生为本的发展理念,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试点之初,考虑到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和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曾设想用10年时间实现制度全覆盖。但首批试点开局良好,农民群众对新农保制度积极拥护,没有试点的地方迫切要求试点。对此,中央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加强财力保障,三次扩大新农保试点,2011年又启动城居保试点,与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并决定2012年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各地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政策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两项试点的顺利推进。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方针。首先是低水平起步。根据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中央确定了55元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为今后逐步提高标准预留空间。其次是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通过设计100元最低缴费档次、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居民缴费实行不少于每年30元补贴等优惠政策,增强制度吸引力;实施强有力的宣传引导,增强政策感召力,把尽可能多的城乡居民吸纳到制度保障之中。再次是实行有弹性的缴费政策。国家层面确定了100-1000元10个缴费档次(新农保是100-500元5个缴费档次),并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向上增设缴费档次,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参保居民的选择权。实践证明,这个指导方针是两项保险制度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
(三)坚持公平普惠,统筹城乡发展。在制度建设上,与当前调节收入分配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统一,保持新农保和城居保主要政策框架的基本一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平等。在待遇领取条件上,不分男女,不分城乡,一律确定为年满60周岁,并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设补缴“门槛”,直接享受国家发放的普惠性基础养老金。在确定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上,无论城乡,统一确定为55元,并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
(四)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试点中始终坚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典型引路、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来推动工作。2009年按照“经济发展好中差兼顾、人口规模大中小搭配”的原则,精心选择320个县市开展试点,每个地市至少1个试点县,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2011年总结交流新农保试点经验,部署开展城居保试点工作,同步推动两项制度试点。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比如,财政“补入口”的补贴资金依缴费额递增,鼓励群众多缴费;“出口”采取长缴多得的激励措施;积极整合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骨干作用,充实基层经办服务力量;探索先富起来的群体资助贫困村民参保缴费,拓宽筹资渠道。正是有了先行试点的示范引路,才能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顺利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
(五)坚持扶贫帮困,更多关注弱势群体。始终把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作为政策倾斜的着力点。在政策设计上,对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试点部署上,着重将党的惠民政策优先普及到最需要帮助的老少边穷地区,先后于2010年7月对西藏全区和云南、四川、青海、甘肃4省藏区县、新疆所属边境县、贫困县及南疆3地州进行重点扩面,于2011年7月对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贫困县、陆地边境县和革命老区进行重点倾斜,使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更早享受到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在制度推进中,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做好与低保、五保和优抚政策的衔接,确保其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这些实实在在的扶贫帮困措施,顺应民意,深得民心,也保证了试点顺利推进。
三、下一步工作任务
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完成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奋斗目标,要走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特别要看到,当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中青年群体参保积极性不高、个人缴费水平过低、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总体不足、相关制度衔接还不到位、基金管理层次低、保值增值压力大等问题比较突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总体工作思路,勤奋工作,开拓创新,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完善政策体系。一是推动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消除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疑虑,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三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物价变动、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及财政能力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四是完善并落实多缴多补、长缴多得、扶贫助弱等激励政策。五是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相应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措施,增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依托国家正在开展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项目,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做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发行和推广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依法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居民“保命钱”的安全完整。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巩固全覆盖成果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在每年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时段和相关政策措施出台的重要时机,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组织收看中央组织部基层党员远程教育有关城乡居民养老的专题片,真正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金发放不到位、政策宣传不深入、参保续保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按规定早参保、勤续保,引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争取做到应保尽保。